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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手语司法翻译随意性大

来源: 发布时间:2011-2-16 17:29:36
 刑事诉讼中的翻译人员,一般在涉外、涉及少数民族和涉及聋哑人的案件中出现,被习惯性地称之为“司法翻译”,尽管这个称呼并不完全准确。 我国关于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规定非常少,《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四条分别规定了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翻译和为聋、哑人翻译的制度;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翻译人员的回避制度;第八十二条规定了“诉讼参与人”包括翻译人员等,而仅有的这些关于翻译制度的规定,大部分都是附随在其他制度当中的,对于翻译制度本身并没有专门的规定。 应该说,在司法实践中,翻译人员占据着必不可少的地位,以手语翻译为例,“如果没有他们,我们根本没法和聋人沟通。”曾接触过聋被告人案件的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王婵媛颇有感触。 但“司法翻译”这个称呼往往容易导致涉案人员混淆翻译人员的身份性质,严格来说,刑事诉讼中的翻译人员只是作为“诉讼参与人”而存在,并不是官方的司法人员,是一种中立者的角色,就像法医、公证员。可是后两者已经建立起了相对成熟的管理和选拔机制,但在刑事诉讼翻译这个领域还是一片空白。 可是翻译这个工作并不好干,尤其法律讲究精确的概念和表达,不同概念在外语、少数民族语言或者手语里可能是同一个表达形式,在法律规范中却可能导致较大判决差异。正如美国法学家瓦尔特·L·莫尔曾说过:“所有的翻译都是一种解释。”翻译的准确性,直接引导着司法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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